舟山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审计招标评标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7-20 12:53
2008/12/19 来源:舟山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4709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年度审计计划,并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审计机关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审计局邀请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等部门人员参加,其成员不应少于5人,其中审计局评标人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其余评标人员从评标人员库中随机选聘。
三、招标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审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四、招投标程序
(一)审计机关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计划投资,审计内容、范围、审计目标,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组成员等,招投标时间安排和评标分值确定方法;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得少于三家);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投标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证明、审计业绩、审计组成员的资格证明和审计费用等;
(六)选定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最高审计费用和最低审计费用;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下达审计任务书;
(十一)签订合同。
五、评标方法
本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核,凡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格式严重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评定该投标为无效投标,不进行综合评分。
评标委员会通过开标、审标、询标和有关情况考察,对有效的投标书及其投标人的单位资质、业绩、审计人员(或审计方案)、审计费用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评议和综合评分。
六、评标分值组成
评标总分值由单位资质、业绩、审计人员(或审计方案)和审计费用四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标分值组成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七、评标分值汇总
各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终得分=单位资质得分+单位业绩得分+审计人员得分(或审计方案)+审计费用得分。
八、中标人的确定
原则上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但当有两家及其以上投标单位总得分并列第一时,按其中审计费用得分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若审计费用得分仍一致时,由招标委员会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人。
九、罚则
(一)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或取消其今后一年内的投标资格:
1、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2、与评委串通最低审计费用和最高审计费用的;
3、在投标中串通投标陪标的;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建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2、与投标单位串通最低审计费用和最高审计费用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4、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索贿受贿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舟山市审计局发布的《舟山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年度审计计划,并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审计机关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审计局邀请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等部门人员参加,其成员不应少于5人,其中审计局评标人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其余评标人员从评标人员库中随机选聘。
三、招标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审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四、招投标程序
(一)审计机关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计划投资,审计内容、范围、审计目标,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组成员等,招投标时间安排和评标分值确定方法;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得少于三家);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投标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证明、审计业绩、审计组成员的资格证明和审计费用等;
(六)选定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最高审计费用和最低审计费用;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下达审计任务书;
(十一)签订合同。
五、评标方法
本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核,凡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格式严重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评定该投标为无效投标,不进行综合评分。
评标委员会通过开标、审标、询标和有关情况考察,对有效的投标书及其投标人的单位资质、业绩、审计人员(或审计方案)、审计费用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评议和综合评分。
六、评标分值组成
评标总分值由单位资质、业绩、审计人员(或审计方案)和审计费用四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标分值组成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七、评标分值汇总
各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终得分=单位资质得分+单位业绩得分+审计人员得分(或审计方案)+审计费用得分。
八、中标人的确定
原则上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但当有两家及其以上投标单位总得分并列第一时,按其中审计费用得分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若审计费用得分仍一致时,由招标委员会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人。
九、罚则
(一)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或取消其今后一年内的投标资格:
1、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2、与评委串通最低审计费用和最高审计费用的;
3、在投标中串通投标陪标的;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建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2、与投标单位串通最低审计费用和最高审计费用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4、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索贿受贿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舟山市审计局发布的《舟山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