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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审计业务操作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7-20 12:53   

舟山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审计业务操作办法

2008/12/19 来源:舟山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4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安排建设资金、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由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和党委、人大、政府的要求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分三类: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计划;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计划。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应实行项目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的结果下达审计任务书。审计任务书应写明组织审计项目名称、被审单位、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完成时间等,审计任务书由审计机关主送社会中介机构,并抄送建设单位。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到审计任务书后,应及时与审计机关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资料,首次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一同移送;审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审计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并办妥资料清单的签收手续。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资料清单和结算送审造价明细表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送审资料,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规范严格审核,审核结果需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签字后,方可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审计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对建设单位合同、工程联系单等违规行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纠正,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应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竣工决算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实行项目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的结果下达审计任务书。审计任务书应写明组织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完成时间等,审计任务书由审计机关主送社会中介机构,并抄送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到审计任务书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机关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知书;抄送审计机关和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审计告知书应写明审计的依据、内容,审计的时间和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进点后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审计时,应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审计机关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六十天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社会中介机构应重新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重点为审计内容是否全面,范围是否恰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合法,改正及纠正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社会中介机构方可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定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决定和正式审计报告。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有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要作审计处理的,应单独立项,按审计程序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后,作出审计决定和报告。


第五章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内容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项目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进行审计,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检查未完工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检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四)对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五)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评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延伸审计单位和事项。 
(二)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立项;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项目财务收支、投资完成额和交付资产情况。
(三)审计评价,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审批立项情况、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投标、合同、监理“五制”执行情况,项目投资与规模控制情况;对建设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成本与支出情况,项目决算编制情况;对建设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等。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包括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对项目竣工决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舟山市审计局发布的《舟山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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